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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4757-2017)》,指从事录音节目、音乐作品的制作活动,其节目或作品可以在广播电台播放,也可以制作 成出版、销售的原版录音带(磁带或光盘),还可以在其他宣传场合播放,但不包括广播电 台制作节目的活动。包括下列录音制作活动: 声音节目的制作活动(将影视、歌曲、音乐等音频节目制作在录音带、光盘等介质上的 活动); 在广播电台播出,由非广播电台的单位制作的声音节目; 录音制品后期制作服务; 录音棚、录音工作室的制作活动; 专门为歌唱演员、演奏家及其他演员提供录音合成的活动; 专门制作MTV及卡拉OK节目的活动; 其他未列明的录音制作活动。 不包括: 音像制作与出版为同一机构(无法分开的),列入8624(音像制品出版); 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盘的复制活动,列入2330(记录媒介复制); 演员的包装和代理,列入9053(文化娱乐经纪人); 歌曲、戏曲、音乐、舞蹈等音像作品的代理,9059(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); 音乐作品的创作,列入8810(文艺创作与表演); 广播电台的声音节目制作,列入8710(广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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