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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4757-2017)》,指IP电视、手机电视、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。 包括下列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活动: 各种广播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 IPTV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 互联网电视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 普通电视(机顶盒+电视机)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 可视电话集成播控服务。 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 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(交互式网络电视(IPTV)、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)。 不包括: 电视信号的传送(发射台、电视塔、转播站、中继站等),分别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服务)和6322(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); 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电视的传输、入户、接入等服务,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 务); 电视节目、剧本的创作,列入8810(文艺创作与表演); 在电视台播出,由非电视台的单位(如文化传媒公司等)制作的节目,列入8750(电影 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); 为非电视节目提供影像制作的活动(广告、宣传片、MTV等),列入8730(影视节目制 作);电视节目主持人、演员的个人代理,列入9053(文化娱乐经纪人); 不参与影视制作,仅从事影视投资的活动(如影视投资机构、投资人等),列入7212(投 资与资产管理); 为电视剧、电视节目提供代理的机构,列入9059(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); 广播信号的发射、转播(发射台、转播站、中继站等),列入6322(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 务); 有线广播和互联网广播的传输、接收、接入等服务,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 务); 在广播电台播出,由非广播电台的单位(如文化传媒公司等)制作的节目,列入8770 (录音制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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