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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8740广播电视集成播控
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4757-2017)》,指IP电视、手机电视、互联网电视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播控。
包括下列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活动:
各种广播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
IPTV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
互联网电视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
普通电视(机顶盒+电视机)节目集成播控服务;
可视电话集成播控服务。
下列活动列入本分类
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(交互式网络电视(IPTV)、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)。
不包括:
电视信号的传送(发射台、电视塔、转播站、中继站等),分别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
传输服务)和6322(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);
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电视的传输、入户、接入等服务,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
务);
电视节目、剧本的创作,列入8810(文艺创作与表演);
在电视台播出,由非电视台的单位(如文化传媒公司等)制作的节目,列入8750(电影
和广播电视节目发行);
为非电视节目提供影像制作的活动(广告、宣传片、MTV等),列入8730(影视节目制
作);电视节目主持人、演员的个人代理,列入9053(文化娱乐经纪人);
不参与影视制作,仅从事影视投资的活动(如影视投资机构、投资人等),列入7212(投
资与资产管理);
为电视剧、电视节目提供代理的机构,列入9059(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);
广播信号的发射、转播(发射台、转播站、中继站等),列入6322(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
务);
有线广播和互联网广播的传输、接收、接入等服务,列入6321(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
务);
在广播电台播出,由非广播电台的单位(如文化传媒公司等)制作的节目,列入8770
(录音制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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